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4版)(2007修订版)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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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 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