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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复金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在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我们首次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之后,若生存至确诊日的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