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康宁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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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于等待期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按收到重大疾病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个 人账户价值按本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和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障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