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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康保”组合计划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1)在祝寿金领取日前,每生存满三周年,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我们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2)在祝寿金领取日起,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金 祝寿金领取日前,每生存满三周年,我们按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祝寿金 生存至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a、一年内因病身故,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b、在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合同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2)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2)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在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我们首次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之后,若生存至确诊日的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保费豁免 在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免予收取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国寿康复金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