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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8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 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至8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